2009年9月20日 星期日

9.17 公圖-資訊權

1.試述《世界人權宣言》和公共圖圖書館服務的關係

資訊權和傳播權的觀念, 出現在第十九條:

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; 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, 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、接受和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。

因此,身而為 現代社會中的公民,我們都應享有提出自己主張的權力,也就是不受干涉表達意見的自由。

2.公共圖書館應如何配合《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》的要求?

聯合國於1993年公佈的「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」, 重申原住民族的權利:

申明原住民族與所有其他人民在尊嚴和權利上平等,同時承認所有民族均有權與眾不同,有權自認與眾不同,并有權因與眾不同而受到尊重。


第十四條

原住民族有權振興、使用、發展和向後代傳授他們的歷史、語言、口述傳統、哲學、書寫方式和著作,有權為社區、地點和人物取用和保留 原住民名稱。


第十六條

原住民族有權以任何教育和宣傳形式使其文化、傳統、歷史和願望的尊嚴和多樣性得到適當的反映。


第十七條

原住民族有權以自己的語言建立自己的傳播媒介。他們也有權平等接觸一切形式的非原住民傳播媒介。

國家應採取有效措施,確保國有傳播媒介適當反映原住民文化多樣性。

簡言之, 資訊權及傳播權是申張上述權利的最佳手段。


3.試述公民的傳播權利

公民有六種基本的傳播權利:

1.知的權利
2.傳布消息的權利
3.討論時政的權利
4.保護個人隱私的權利
5.個人積極地接近與使用媒體 的社會權利
6.接受媒體素養教育的權利

由於公民的傳播權乃是基本人權的一部份,現代大眾媒體影響民主社會極深,身為現代公民就必須瞭解媒體、並且 接近使用媒體,才能彰顯媒體服務社會公共事務的角色。

真正有效的傳播必須免於壓迫性的社會力量介入,在傳播的行動中, 所有傳播者都應有相同的機會,自 主地進行對話,任何人的言詞行動在平等的情境下,彼此檢證、批判,並經由對話而形成共同利益。